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互助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域互助办学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规模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互助办学项目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互助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域互助办学项目审批。 2.审批种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7。 三、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互助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互助举行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工具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互助办学项目的详细审批和治理措施,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域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互助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 2.《中外互助办学条例实施措施》(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行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互助办学项目,由拟举行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域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行互助办学项目的,参照本措施的划定执行,国家尚有划定的除外。”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国际交流与互助司 五、决议机构 教育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服务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互助办学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中外互助办学者可以互助举行各级各种教育项目。可是,不得举行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员、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项目。 (三)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项目、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互助办学运动。 (四)申请设立(举行)中外互助办学项目,其外方互助办学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并在近5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处罚。
外国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高校”)需提供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陈诉或对其在外洋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证明质料,以及提供外国高校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中国驻外国高校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资质证明。对已在华举行了中外互助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外国高校,其在办中外互助办学机构或项目需到场并通过审批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举行的中外互助办学评估或认证,方可再次申报项目。 不切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
八、申请质料 (一)申请质料清单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拟同意中方互助办学者申报该项目的审核意见原件(含填写好的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 2.中方互助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3.中外互助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 4.互助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中方互助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互助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6.外方互助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互助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7.中方互助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8.外方互助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执法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9.学校资产资金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10.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1.拟发表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纲领、师资配备、选用课本。(教育教学计划、教学纲领至少应包罗课程种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摆设、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所在等内容) 13.评估陈诉(外方互助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互助举行中外互助办学项目的;尚未经由评估的可用已开展互助的中方教育机构互助办学情况总结等质料替代) 14.外方互助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陈诉或对其外洋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质料 15.其它支持性质料(如项目可行性陈诉,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证明或成本测算等)。
(二)申请质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网上提交质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函并一份申报质料报教育部国际司办学处。 九、申请吸收 1.公牍收发:根据公牍流转法式举行。
2.窗口吸收:教育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3.信函吸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策法例司;邮编,100816。 十、管理基本流程 1.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互助办学项目,由拟设立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2.自2014年下半年起,中外互助办学项目的审批事情已启用网络申报系统。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规模为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学单元。
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网络申报质料举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把关,并统一向教育部报送原件质料。 3.网络申报系统地址:教育部中外互助办学羁系事情信息平台:http://sp.crs.jsj.edu.cn/ 十一、管理方式 十二、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议所需时间为20个事情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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